学习《刑法修正案(八)》
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知要求
全体党员干部、全体教职工: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现将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1.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了解、遵守和严格执行禁止酒后驾驶的有关规定。
2.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饮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3.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教育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减少应酬活动,把时间和精力真正用到做好本职工作上。
4.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附件
《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
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