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民办各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中小学假期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2〕56号)的规定,现就教育系统放假时间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一)中秋节假期:
(二)国庆节假期:
寄宿制学校:按省教育厅放假通知要求执行,
非寄宿制学校: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做好充足的应急准备,遇有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
(二)放假前,要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各中小学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广大中小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三)放假期间,要严格执行静校制度,切实做好值班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我局将对放假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办学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和本放假时间不一致的单位和学校,须将放假安排书面传真至市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传真电话:66608024。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