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活动的
通 知
各县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民办院校,机关各处室:
为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工作,有效增强全社会对反恐法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切实提升广大师生“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落实反恐防恐主体、主管、监管、岗位和行业自管责任,积极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的全民反恐怖主义格局,努力营造十九大安保全社会防恐反恐的浓厚氛围,根据济南市反恐办印发《济南市<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济反恐办发[2017]3号)精神,为做好教育系统《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组织反恐法网络宣传。各区县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积极推广济南公安、济南反恐等微信公众号,利用微信、微博等载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百题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和“泉城十佳反恐先锋”网络评选活动,提升师生参与积极性,增强对反恐法的知悉率和对防恐工作的关注度、认知度。
(二)强化反恐防恐技能宣传培训。依托《我在你身边》电视节目,市民警校双百宣传活动等形式,制作录制防恐系列专题教学片,定时在电视台播放;举办防恐专家讲座,登门授课、送教上门,面对面向师生宣传讲解反恐防恐知识,宣传学校防范职责、安全检查、实名登记等与师生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将《反恐怖主义法》公益视频和防范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培训范围。
(三)开展反恐法进校园活动。各区县及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制作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反恐怖主义法》单行本、《公民防范恐怖袭击手册》、反恐防范常识宣传彩页等,做到全市学校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宣传工作专班,确定1名联络员,落实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为便于工作开展,工作专班联络员请于9月30日前扫描二维码加入专项工作群。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县区和各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安全管理干部要积极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宣传管理干部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资源,突出学校特色,大胆创新,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宣传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
(三)严格政策,宣传得当。各单位在宣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并重,同时要严格保密工作纪律,不允许宣传的案件、事件不得擅自进行宣传,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防因宣传不当引起媒体炒作和负面舆情。
附件:1.《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口号标语
2. 2017年《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活动工作专班群二维码
济南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7日
附件1:
《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口号标语
1. 严厉打击暴恐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 全民反恐,共建和谐。
3. 反恐防护,你我共筑。
4. 反恐有我更安全。
5.开展《反恐怖主义法》主题宣传,提升公民反恐防范意识,打赢反恐人民战争!
6.履行实名登记,配合安全检查。
7.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提高公民反恐怖主义意识。
8.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9.国家不向任何恐怖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
1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拒不配合的处以拘留并处罚款。
11.《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发现极端主义及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2.《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1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在举报、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4.《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1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1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最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
1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违者罚款十万元,直接主管责任人罚款一万元。
18.《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和运输、寄递物品进行查验。落实信息登记制度,违者罚款五十万元,直接主管责任人罚款十万元。
1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不得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提供服务。违者罚款五十万元,直接主管责任人罚款十万元。
20.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坚决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